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6条规定

作者:郦伯霖 | 发布日期:2024-05-06 15:07:41


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已于2023年7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1月1日起施行,2024年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1000元罚款:(一)负责人未向统一报告肇事逃逸行为的;个人驾驶人或者车主(二)未履行车辆外损登记、修理车辆登记义务的(三)发生交通事故后指责他人或者有其他隐瞒行为的(四)交通事故真相不明确的(四)协助肇事逃逸人员或者隐瞒事实情况,不构成犯罪的。(五)违反本条例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,增设或者关闭车道、出入口的。无证行驶在道路两侧,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。